元大證券與環華證券4月25日簽署營業讓與契約書,環華證擬將主要部分營業讓與元大證,以符合公平交易法中規定的結合型態。公平交易委員會14日會議通過,元大證券與環華證券結合案,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,不禁止其結合。
公平會指出,結合前,元大證及環華證在融資融券業務、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、轉融通業務及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等市場具有水平競爭關係,但結合後,參與結合事業於融資融券業務、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及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等市場占有率增加有限。
至於轉融通業務,公平會表示,只有證券金融事業得辦理對證券商的轉融通業務,結合後將僅存元大證辦理轉融通業務,只是轉融通業務的營業收入占參與結合事業總營收之比重甚低,況且,券源不足的證券商除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券,亦可向台灣證券交易所借券中心及其他證券商或投資人借券(雙向借券)等券源管道支應融券需求,尚無顯著限制競爭疑慮,所以依法不禁止結合。<摘錄工商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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